不确定状态下的裁判——法律解释的制度理论

发布者:wt_zyn日期:2014-05-08 00:00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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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确定状态下的裁判(法律解释的制度理论)》由阿德里安·沃缪勒所著,本书运用了三种制定法解释的基本模式,那些纸上谈兵的法律学者很容易会去用一些相互冲突的规范性和经验性论断来为这三种模式提供正当性依据。然而,沃缪勒的研究中最令人感兴趣之处在于,他努力去摆脱规范性思路,为我们提供一个将法律解释方法研究建立在经验基础上的范例。在法律解释领域,沃缪勒作出了独特而又富有想象力的贡献,显然,他将该研究领域中的许多重要方面推进了一大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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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美国和其他国家,法官应当如何解释制定法和宪法?《不确定状态下的裁判(法律解释的制度理论)》由阿德里安·沃缪勒所著,先前对这些基本理论问题的研究,通常都是从抽象地考察民主或者宪政的本质、法律语言的性质或者法治的实质开始。从这些概念性前提出发,理论家们往往会得出结论:法官应该扮演雄心勃勃的角色,尤其是在基于宪法理由推翻制定法的时候更应如此。在《不确定状态下的裁判(法律解释的制度理论)》中,阿德里安,沃缪勒教授抛弃了先前学者惯用的概念性视角及其主张的法官中心论,并提出了全新见解。沃缪勒教授主张,任何法律解释理论都应立足于有关法官的制度能力和裁判的系统性影响的制度性和经验性前提。基于运用一系列来自于政治科学、经济学、决策理论以及其他学科的社会科学方法所作的分析,沃缪勒教授坚持认为,归根结底,法律解释是一种在经验事实极度不确定状态下的决策活动。囿于有限的信息和能力,法官应当采用一些限制性的、不那么雄心勃勃的方法来解释制定法和宪法条款,在制定法条文模棱两可时尊重行政机关的理解,而在宪法条款不明确或者其表述的是笼统目标时服从立法机关的解释。

作者简介

          阿德里安·沃缪勒(AdrianVermeule)先后毕业于哈佛学院(1990)和哈佛法学院(1993)。曾任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巡回区联邦上诉法院法官戴维·森特尔和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安东宁。斯卡利亚的助乎。1998-2005年期间任教于芝加哥大学法学院,2006年至今任教于哈佛法学院。现为哈佛法学院小约翰·H.沃森法律教授。研究领域包括行政法、宪法、立法和国家安全法。主要著作:《宪法系统》(The system of the Cotitution)《法律与理性的限度》(Law and theLimits of Reason)《民主的机制:制度设计缩影》(Mechanisms ofDemocracy:ItitutionalDesign Writ Small)《危急状态中的恐惧:安全、自由与法院》(Terror intheBalance:security,Liberty,and the Courts)